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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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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叁级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415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北京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经本市工商登记并于2013430日(含)前取得主项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三、组织实施

  按资质申报途径,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企业进行资质核查。

  四、核查时间

  (一)核查阶段:20139月中旬开始,201312月底完成初查工作;

  (二)复查阶段:20144月底前完成对责令改正企业的资质复查工作,企业仍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以上整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本区县核查时间,核查结束后,将初查结果、复查结果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核查方式

  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受核查,所属关系不在区县的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受核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查机关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六、核查标准

  (一)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按照企业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能为退休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注册建造师人数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提供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受理单的人数可计算在内,取得证书后企业应及时上报核查机构。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第三条20132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的要求,2013228日以后变更或延续注册的临时建造师不予认可。

  七、相关事项

  (一)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并盖章后,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注销申请及资质证书原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处理。

  (二)企业初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前应向原核查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核查机关组织复查;整改期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逾期不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八、处理结果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二)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核查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核查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以从撤回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逾期不申请的,将注销被撤回的资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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